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专利代理培训教师选拔和管理办法
(试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代理培训工作,规范专利代理培训教师的选拔和管理,根据协
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代理培训教师,是指由协会选拔并公布的、承担专利代理培
训工作的专利代理人。
第三条 专利代理培训教师参与专利代理培训工作应由协会统一安排。
第二章 选拔
第四条 专利代理培训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专利代理执业经历,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五年代理发明专利申请200 件以上;
(2)具有丰富的专利复审、宣告专利权无效代理经验;
(3)具有丰富的专利诉讼经验。
不满足上述(1)-(3)条件但表现特别突出的,须经协会批准同意。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五条 专利代理培训教师选拔程序如下:
(一)协会根据专利代理培训工作的需要,确定专利代理培训教师的选拔时间、
选拔方式、选拔人数以及岗位要求,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其中承担国家知
识产权局组织的专项培训活动的专利代理培训教师的选拔活动需商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
职能部门确定;
(二)专利代理机构根据协会统一安排,推荐本机构中适合承担专利代理培训工
作的专利代理人,填写“专利代理培训教师推荐表”(附表一)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协会秘
书处;
(三)协会从专利代理机构推荐的专利代理人中,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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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专利代理培训教师;
(四)协会将对专利代理培训老师登记备案,并对外公布。其中承担国家知识产
权局组织的专项培训活动的专利代理培训教师的选拔结果需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职
能部门备案。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协会负责培训专利代理培训教师,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教学观摩、专题讲
座、业务交流会等活动,帮助专利代理培训教师提高专利业务知识和教学水平。
第七条 协会建立并维护专利代理培训教师师资数据库,对专利代理培训教师进行统
一管理。
第八条 专利代理培训教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二)根据协会统一安排,承担专利代理培训工作;
(三)积极配合协会完成专利代理培训教学评估工作;
(四)廉洁自律,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 专利代理培训教师以非脱产方式从事专利代理培训工作。
协会安排专利代理培训教师从事专利代理培训工作,应当事先通知专利代理培训教师
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并征得该机构的同意,同时填写“专利代理培训教师授课任务书” (附
表二)。
第十条 专利代理培训教师完成专利代理培训工作后,协会通过发放评价表、面谈等
方式,对专利代理培训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专利代理培训教师的业务技能、
教学能力、职业素养、培训效果等,并将评估结果通报给专利代理培训教师。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培训教师承担专利代理培训工作产生的劳务、差旅等费用,由负
责组织培训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培训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取消其专利代理培训教师资
格:
(一)违反《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专利代理行业有关
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教学态度不端正的;
(三)经评估,业务能力或者教学能力无法达到专利代理培训工作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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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专项培训活动的专利代理培训教师被取消教师资格
的,需抄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职能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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