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y1008 wrote:
我写错了应该是:权利要求书和发明内容中,一物质的浓度为20-35mg/l,但实施例中只写了一个25mg/l的实施例,请问这样权利要求书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吗?
如果权利要求书和发明内容都改成25 mg/l,这样可以吗,这个浓度是一个从属权利要求,或者删掉这个从权呢? 如果仅仅是为了解决支持的问题,那么只在权利要求书中改成25 mg/l就可以了,不必改说明书,更不必删掉。
此外,需要具体分析案情,如果20-35mg/l的浓度范围在解决该专利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是一个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发明内容写明了20-35mg/L,此时即使实施例没写端值也没关系。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