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实用新型的补正

2011-4-23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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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实用新型中,如果因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第二款,即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有另外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在补正时如果将其扩展出多个符合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权利要求,但权利要求的数量超过了10项,审查员会怎样处理?

比如:
1、一种……装置,……
2、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
3、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
4、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装置,……
……
10、……

可否改为
1、一种……装置,……
2、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
3、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
4、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
5、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限定部分特征与权利要求4相同)
……
11、……(与原权利要求10相同)

改后是否对权利要求11收费?是否会因此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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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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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liang  新手上路 | 2011-4-23 01:42:49

Re:关于实用新型的补正

原则上没有扩大原申请文件的保护范围,所以是不会被驳回的!
但是超出了一条权利要求,所以要多交150元的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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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bimao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11-4-24 06:41:16

Re:关于实用新型的补正

超出的部分,应该不用交费吧,我也遇到过,在申请时,权利要求书里出现重复编号的问题,改正后相应的加多了一条权利要求,但果汁局不收多出那条权利要求的费用
ferry2010  新手上路 | 2011-4-25 02:59:31

Re:关于实用新型的补正

这种按照审查员意见进行修改、从而超出规定权利要求数量的情况是不会要求缴费的。
anhz  注册会员 | 2011-4-28 20:28:55

Re:关于实用新型的补正

多谢!已了解。收费属于流程部门的事,到实用新型部门就不收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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