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实用新型中,如果因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第二款,即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有另外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在补正时如果将其扩展出多个符合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权利要求,但权利要求的数量超过了10项,审查员会怎样处理?
比如:
1、一种……装置,……
2、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
3、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
4、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装置,……
……
10、……
可否改为
1、一种……装置,……
2、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
3、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
4、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
5、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限定部分特征与权利要求4相同)
……
11、……(与原权利要求10相同)
改后是否对权利要求11收费?是否会因此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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