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xusi wrote: 首先,改成可拆卸的连接明显进行了上位概括,如果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可拆卸连接”,则修改超范围,无论如何也是不允许; 如果说明书中有记载“可拆卸连接”,那么,也要看修改时机,符合主动修改时机,则允许;否则,不允许(不符合R51.3)。
zhxp1980:A33条规定的是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含义到底如何理解啊? 是分别不能超过说明书的范围,同时也不能超过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还是不能超过两者之和的范围啊? 如果按照第一种理解,上述主动修改时也应该理解成超过了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啊!!!就不符合A33了。 (2012-10-14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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