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问个侵权判定的问题

2011-4-14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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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特征存在区别,而该区别又在现有的专利文献中公开,但不属于简单的公知技术,怎么判定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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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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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1-4-14 01:18:14

Re:问个侵权判定的问题

貌似没能理解lz说的什么意思奥~~~

如果是否侵权的问题都凭一句话就能搞定,整天怕案子审不完的法官们就高兴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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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bin20020124  专利代理人 | 2011-4-14 02:24:43

Re:问个侵权判定的问题

专利侵权,楼主对比都错了,被控侵权产品应该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比对,而不是与专利产品比对,切记。
haqianmm  中级会员 | 2011-4-14 17:27:47

Re:问个侵权判定的问题

你是不是想问间接侵权的判定阿?如果是这个,那就没有具体的判定标准,但是好像有一个司法解释有类似阐述。
sherri132  新手上路 | 2011-4-14 19:18:49

Re:问个侵权判定的问题

谢谢楼上的答复!
由于没有实际接触过侵权诉讼,问的问题不专业,其实想问,对于存在区别的情况下,侵权判定只能适用等同原则吗?
如果区别特征具有更好的效果,按我的理解,等同侵权就不成立了;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如果需要,虽然不是公知常识,但确实在现有专利里也有相应的技术手段,所以还是担心侵权
tansuyuan  中级会员 | 2011-4-14 20:59:43

Re:问个侵权判定的问题

恩,不是侵权的问题了。更不是间接侵权的问题。
中国的专利法好像没有规定。
你可以参照以下日本的等同原则,有五个适用原则:
1 发明的非本质部分
2 作用效果的同一性,可置换性
3 置换的容易性
4 不属于公知常识
5 在申请的手续中,没有特意排除的特殊事情

关于第1条
你所举的例子没有说明该区别是不是发明的本质部分。
如果是的话,就不用担心了。
如果不是,就要看第2条了。
关于第2条
关于第2条你上面说了[区别特征具有更好的效果],但是单单凭这一条还不能判断是不是符合第2条原则。因为一旦区别特征也能达到权力要求中所描述中的特征的效果。(即使效果更好)那就可以认为你的实施是可以达到发明专利的原有效果,可进行置换,满足第2条。
但是如果区别特征达到的效果不能解决原专利发明的课题,达不到其效果。那就是有区别于原专利发明,是不可置换的。
关于第3,4条
因为不是公知常识,所以满足第4条。但因为现有专利是有相应的技术手段,所以说明两个特征是可以置换的,所以满足第3条的可能性很大。
关于第5条
可以确认一下,专利权人在答复意见书的时候,有没有特意把区别特征排除在权力范围之外,如果是的话,就没问题了。

总的来说,以等同原则来打官司,胜诉的机会很小,要满足上述的5个原则很困难,所以在日本的事务中,还没有人打赢过。
虽然,两国制度有所不同,但在判断上有相像之处,所以应该不用太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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