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指南6.2.2的描述,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请教的问题:如果一件专利产品的权利要求中已写入所使用材料,那同类产品是否就不能使用这种材料。如新产品与专利产品的独立权利中的形状结构不同,而与从属权利中的使用的材质相同,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比如某产品的权利要求1、一种水杯,其特征在于:圆柱体形的杯体上设置有排列的防滑凹点。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杯体材料为不锈钢或陶瓷或木材。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防滑凹点为圆形、方形、椭圆形、菱形、三角形凹点的任一种或两种以上凹点的组合。
那么如果我生产一种四方体形水杯,杯体上设置防滑凸点,材料也为不锈钢或陶瓷或木材,防滑凸点为圆形、方形、椭圆形、菱形、三角形的任一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侵权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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