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物质X,原本可以治疗疾病A,现在发现在治疗疾病B的医疗用途,A,B在表征上有相似处,但是属于不同诱因不同形成机理的两种不同疾病。A,B在表征治疗上有相似之处(例如都需要缓解疼痛等)。X在缓解疼痛方面的用途是公知,但是在治疗B的病变结构改良方面没有揭露。
第一份申请,写成了“product by process\"就是利用制备方法限制的产品,及其治疗B的用途。然后现在分案,想扩大成物质X治疗B的用途。但是原说明书中始终只提及一种制备方法。并且没有提及其他可能。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以”开创性发明“来论述,证明X治疗B的用途本身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所述一种制备方法只是具体,并且提交其它公知材料证明不同方法效果可能有差异,但是都是可以治疗的。可行么?有什么缺陷么?其实怎么证明这是开创性发明呢?
或者大家有其他思路,请赐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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