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基于美国在先申请的中国专利申请,申请人(是assignee,不是发明人)将其申请转让给了另外一个美国公司,因为是在两个外国人之间进行,因此按照规定只需要提交这两个外国人之间的转让合同。

在先美国申请的申请人变更时,他们向美国专利局提交了转让合同,这个合同大概是这样的意思,A公司同意将附件A所列举的所有专利和专利申请转让给B公司。附件A列举了很多专利,包括有美国/中国/欧洲等专利或专利申请。

问题是:

能否拿经美国专利局认证的这份合同来变更中国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刚才打电话问了一个审查委员,他说这种转让比要求优先权时的那种转让要求要严格,仅仅美国专利局出具的那个本本只算是公证,还需要到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进行认证,才能拿到中国来用,可能不同的审查员要求不一样,反正她说她这里是通不过。

我又查了2010年版审查指南,6.7.2.6 (3)讲到,在外国形成的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

也没有说要大使馆认证啊,审查指南倒是在无效宣告中有关证据问题中谈到域外证据需要领事馆认证。

有做过此类转让的,请发表一下意见?
分享到 :
0 人收藏

4 个回复

倒序浏览
Tgate  新手上路 | 2011-4-8 01:05:24

Re:外国人之间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公证问题

,仅仅美国专利局出具的那个本本只算是公证,还需要到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进行认证,才能拿到中国来用,======这个是正解,涉外公证要走领事馆认证的这一步的。
广告位说明
shenip  新手上路 | 2011-4-8 02:06:32

Re:外国人之间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公证问题

你们这样的案子是都领事馆认证吗?我之前只是在一个外国公司就一件中国专利进行维权的时候,做过这种领事馆认证。

我也是一直被告知要做领事馆认证,但是涉及到专利局内部来讲,就不一定是那么严格,有时候美国专利局认证的那个本本就可以解决问题。

所有还希望有真正做过这样的案子的过来说说?
juneme  注册会员 | 2011-4-12 01:52:09

Re:外国人之间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公证问题

1、好像未曾听说过,申请权转让就比优先权转让在证明文件的形式要求上更严格,二者都是权利转让,证明文件都需要原件,没有原件就复印件公证,审查指南里对证明文件的这种形式要求可都是一样的,不曾听说区别对待;
2、至于在外国形成的证明文件,如果是复印件,经过公证即可,这是2010版审查指南规定的,目前的实践中也是这么操作的;而在以前2006年版审查指南规定的是,在外国形成的证明文件如果是复印件,除了公证还需经过大使馆认证,这是以前的操作了。现在的实践早就不需要经过认证了啊~
haqianmm  中级会员 | 2011-4-12 20:38:02

Re:外国人之间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公证问题

查了一下新指南,果然是只要公正就行了,
我果然是学习不仔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shenip

新手上路

积分: 11 帖子: 9 精华: 0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