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一个抵触申请的难题

2011-4-1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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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在2007年2月以A的名义申请了一个实用新型专利,其中重点保护产品结构,但说明书中有提及方法;而后,在2007年6月就该案提出了PCT申请,包括产品和方法,未要求优先权,并申请人是A+B;该实用新型在2008年被公告授权,该PCT申请在2009年进入中国指定发明。
    现收到针对该中国发明申请的一通,一通中指出实用新型专利构成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抵触,因而发明专利不具备新颖性。请教各位大虾,前述的发明专利申请还有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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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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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11-4-1 06:03:17

Re:一个抵触申请的难题

实用新型专利构成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抵触的部分应该是结构部分,方法还可以保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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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sin  新手上路 | 2011-4-1 07:04:06

Re:一个抵触申请的难题

不过,该案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中有提及一样的方法的!
xhtiger  新手上路 | 2011-4-1 17:38:09

Re:一个抵触申请的难题

这个应该没救了,抵触申请是以全文进行对比的,与重复授权不同。
connie123  中级会员 | 2011-4-2 05:09:22

Re:一个抵触申请的难题

申请日在2007年, 不是应该适用旧法吗?
那就对于自己的实用新型,就算不上抵触了。

所以, 方法可以保留的。
daemonny  新手上路 | 2011-4-2 07:14:26

Re:一个抵触申请的难题

旧案应该适用旧法,如果是同一申请人,不构成抵触申请。
如果申请人不介意,可以做著录项目变更,变成相同的A,或者相同的A+B。这样就不属于“他人”了。

如果两个案子说明书有不同,能在不超范围的前提下在pct的权利要求中加入一些新型中没有公开的公知常识也行。因为抵触不能评创造性。

一般情况下,方法仍可以保护。但如果是软件方面的功能模块有碘危险。
sasin  新手上路 | 2011-4-2 18:37:58

Re:一个抵触申请的难题

首先,谢谢daemonny的建议,很专业的处理办法!
只要能授权,变更申请人是不会介意的,因为授权后可以再转回来!
我一开始也是想到采用变更申请人的办法,但是,审查员说这是事后的变更,没有用!因为只要申请时是不同或部分不同的申请人,就已构成抵触了!我头晕,你们说这样有道理吗?

另外,两个案子的说明书内容几乎一样,因为是同一个人写的案子,只是产品和方法在实施例中的位置不同而已,因此加入新型中没有公开的公知常识的方案也不可行呀!

各位还有别的办法吗?期待中!谢谢了!
专利审查  新手上路 | 2011-4-3 07:06:45

Re:一个抵触申请的难题

加入公知常识很有可能会因超范围不予接受,老法虽然在法33条中采用公开的描述方式,但其实本意应理解成记载,这样通常情况下添加原申请没有的公知常识也是超范围的。
Tgate  新手上路 | 2011-4-8 00:53:14

Re:一个抵触申请的难题

旧案应该适用旧法,如果是同一申请人,不构成抵触申请。
如果申请人不介意,可以做著录项目变更,变成相同的A,或者相同的A+B。这样就不属于“他人”了。
======申请人的认定是以申请日提交的申请人为准,做这种变更是无法规避抵触申请这一问题的,

本申请说明书内容也相同的话 很可能是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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