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阅读中发现关于禁止反悔原则的一些说法,个个都是权威人士,但貌似关于禁止反悔是否需要被采信才成立的说法截然不同,各位同学,大家怎么看,我们讨论下:
禁止反悔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孔祥俊 王永昌 李剑
禁止反悔规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已经作出某种行为,且被他人所信赖,该当事人以后就不能再否认该行为。第六条规定的是专利法理论上的禁止反悔规则,也是对等同原则适用的一种限制。专利权人对其在授权或无效宣告程序中已放弃的内容,不能通过等同原则的适用再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增强操作性,该条强调的是,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客观上所作的限制性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该修改或者陈述是权利人主动还是应审查员要求所为,与专利授权条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被审查员最终采信,均不影响该规则的适用。
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也是一样的意思,因为同一人
而《机械领域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与审查》第二版 张荣彦 著,第243页最后一段:……其次,被反悔的事实应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使当事人从中受益,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认事实,不应当作为”禁止反悔“的依据。因为“禁止反悔”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防止当事人“两头得利”,如果其在先认定的事实未被采信,则当事人根本就未曾从中“得利”过,这时“禁止反悔”也就无从谈起。
作为我自己,我倾向认同张老师的说法,大家怎么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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