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里说: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所谓类似商品,在商标实审规程里,有一节叫”类似商品的交叉检索“,检索明细表中有:
类别 类似群 跨 类 本类
比如:30、31 2905 3016 2901
想请教的是:
1、所谓类似商品,如果不看上面的表,是否不同的小类,即不是类似商品了?
2、上面的表是说,如果在先有2905类中的审定商标,别人再申请3016或2901,只要商标构成近似,则后者不能通过初审,是这样的么?那么明细表中的”类别“,又是干什么的呢?
先bow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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