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小弟公司收到一通,大概情况如下:权利要求是:A(该药由10味中药组成)药物在制备治疗泌尿系统感染的药物中的用途。审查员检到一篇文献,上面写了名字为A的药物可以治疗肾结石,还有降低感染的作用,由于肾结石常并发泌尿系统感染,因此,对比文件对于权利要求具有启示,不具备创造性。
但是,我发现对比文件中,并没有公开药物的具体组分(仅写了其中7位药物的名字,也没有用量),也没有公开说A药物的厂家、来源等。我觉得审查员的证据链似乎不够完整,并不能说对比文件中的A药物就和我们申请中的相同,也就不能评价我们申请的创造性。
不知道我的想法对不对,希望各位前辈能够给予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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