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怎样是“系列作品”,每一个木偶都有独立的版权,应该分别登记。实际上,像木偶这类东西,应该是属于工艺美术品或者是实用艺术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中又没有这样一个类型,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而言,《伯尔尼公约》是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加以保护的,而工艺美术品在不同的国家对其定义以及是否保护是有争议的;实践中,版权登记中心又不登记立体的实物,一般要求做成照片或者设计图。做成照片的形式,个人感觉是不如设计图。当然,如果照片可以全面反映这个实物,按照片进行复制,也应该是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吧。毕竟保护的客体既不是美术作品也不是摄影作品,而是“工艺美术品”或者是“实用艺术作品”。个人见解,欢迎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