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解,不矛盾,被驳回,案子并没有死掉,你还有3个月期限提复审,如果过了这3个月,案子死了,也不能分案了。相反,这三个月内可以提分案,当然母案还要提复审。以上对应于这句话: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而对于: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个人觉得应该这样理解,不能分案的情况:
1.上述期限届满后。
2.原申请已被驳回(超过3个月未提复审,彻底被驳死)
3.原申请已撤回。
4.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
最后一句“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就没有把话说死,想必是留给了特殊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