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指南3.2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问题

2011-3-15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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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3.2第4项指出: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为什么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而国家局合案审查原则里规定“对一项专利权提出了多个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尽可能合案审查,其中所有的请求人均为当事人。”多个请求人同时提出不受理,单个请求人对同一项专利权提出无效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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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xuezhe  注册会员 | 2011-3-16 18:12:36

Re:指南3.2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问题

怎么木有人回答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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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欢菲儿  注册会员 | 2012-10-13 21:16:57
“多个请求人同时提出不受理。”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不是最终决定,当事人不服还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
楼主的问题涉及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条件:
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但该多个请求人之间并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不满足民诉法上规定的共同诉讼主体资格。
所以,该类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在源头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不予受理。


“单个请求人对同一项专利权提出无效就可以?”
对于案件的合并审理,指南上我仅看到案件的“合并口头审理”,见《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5    案件的合并审理
    为了提高审查效率和减少当事人负担,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案件合并审理。合并审理的情形通常包括:
    (1) 针对一项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案件,尽可能合并口头审理。
    (2) 针对不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件,部分或者全部当事人相同且案件事实相互关联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书面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合并口头审理。
    合并审理的各无效宣告案件的证据不得组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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