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欧洲专利的有效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的二+年.
2承认欧洲专利公约与各国专利法并存.
3采用申请案的早期公开和延迟审查制.
4对公开的申请案给予临时性的法律保护,但在检索报告公布前对申请案将不给予修改机会.
5申请欧洲专利不受国别影晌,一旦被批准为欧洲专利,只在申请时指定的国家内有效.
6申请欧洲专利所使用的正式文种可在英文、德文或法文中任选一种.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各种技术发明,包括化学产品、食品及医药品的发明,均可申请欧洲专利,但下列内容除外:
(1)所公开的发明内容被认为是不够充分的:
(2)数学或科学理论、计算机程序、企业经营计划、规划或方法:
(3)表演活动或游戏技巧;
(4)悄报提供或信息显示;
(5)外科手术或医疗诊断方法:
(6)动植物品种,但用微生物方法生产的品种除外。
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大体是这样的:先对受理的申请案进行格式审查和新颖性文献检索.在新颖性检索的基础上提出检索报告.检索报告一般与申请案同时公布或稍后公布。
自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的六个月内,申请人可以随对用书面形式提交实质性审查请求书,并按规定交纳所需审查费.审查请求一经提出,就不得撤回.未按期提交审查请求书的,视为自动撤回中请案.申请案自公布之日起,即在被指定的绍约国内取得了对其的临时性保护.‘对驳回的实质性审查的决定,申请人可依法要求进行复审.申请人在接到专利批准通知书后的三个月内,应按规定交纳批准费、印刷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并提交两种语言的请隶权项(权利要求)的译文.未按时交纳费用和译文的,也视为自愿撤回该申请.公众对批准专利的异议期限规定自批准专利之日算起的九个月。
欧洲专利局因条件的限制,开始时对实质性审查工作是逐步展开的,即根据当时的审查力量对不同专业技术领域采取了分期分批、逐渐扩大审查范围的做法.但自1979年底起,对请求实质性审查的申请案,取消了专业技术范围的限制,全部接受审查.
欧洲专利局自1978年6月1日受理申请案之日起至1982年底,共受理申请案37,000件左右,其中1981年共受理22,000件,较1980年的17,505件增加了近四分之一就发明内容而言,化学和机械的占多数,其次是电机和物理.撰写欧洲专利所用的文种中,英文、德文大体相当,法文次之.根据粗略统计,欧洲专利申请的平均指定国约为五个半,来
自缔约国的申诸案约占全部申请案的三分之二.
根据协议,1979年底起欧洲专利局已成为专利合作条约(PCT)组织所指定的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
欧洲专利的市查制度,是在认真分析、研究欧洲各国的做法并从中吸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因之具有审查比较严格、审查时间比较短的特点.据报道,欧洲专利的审批时间较实行审查制的欧洲国家平均缩短好儿年,这意昧着大大缩短了申请人的等待时间,也缓和了可能出现的申请案积压现象.
·欧洲专利还有一个突出的优点,就是可以减轻申请人的经济负担.按规定,申请欧洲专利需交纳申请费、检索费、权项费、指定国费、审查费等多种费用.但据精确统计,如果.申请欧洲专利的指定国超过三个国家时,则所需的各项费用较之单独地向各国申请专利要便宜得多.
总之,欧洲专利制度的确立为统一申请、审批专利铺平·了道路.同时也给一些尚实行登记制的西欧国家,如意大利、比利时、葡萄牙、卢森堡、希腊和土耳其等指出了改革专利制度的方向,因为欧洲专利制度的建立,为它们今后屏弃登记制,改为采用审查制提供了范例.经验表明,统一的审批程序往往为审查条件的标准化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而这将有助于简化原先比较复杂的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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