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49527 wrote:
举例:1.一种杯子,包括杯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杯体可拆卸连接一底座,所述底座为长方体形,其上表面开有与杯底对应的凹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为圆柱形。
问题:权2对权1的引用正确吗,矛盾不矛盾,这样算是形式从权,实质的独权吗?(也就是说,如果后面的权利要求引用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将独权中起限定作用的技术特征替换掉,比如把形状,位置等的限定替换掉,属于实质独权吗,或是直接替换掉独权中的技术特征,算实质独权吗),如果这样的引用不行,用哪种写法比较好呢。 权1为什么要限定底座的形状?
我的建议:权1不限定底座的形状,在从属权利要求中限定底座的形状为长方体形或圆柱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