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专利权利要求:一种杯盖,包括与杯体联接的连接部,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连接部的具体结构)。
(引入杯盖以外的技术特征:与杯体联接的连接部)
B:另一专利权利要求:一种杯盖,包括连接部,其特征在于:……(连接部的具体结构)。(包括杯盖的用途:用于杯子)
C:再一专利权利要求:一种盖,包括连接部,其特征在于:……(连接部的具体结构)。
上述权利要求是对同一种产品Ⅰ的不同撰写,现发现市售一种油桶盖与产品Ⅰ的结构完全相同,侵权分析如下:
1.对于权利要求A,油桶盖不具有技术特征:与杯体联接的连接部;油桶盖是和油桶联接的。未落入权利要求A的保护范围内。
2.对于权利要求B,虽然述及用于杯子,但是该用途并没有对杯盖的结构产生影响。油桶盖落入权利要求A的保护范围内。
3. 对于权利要求C,油桶盖落入权利要求A的保护范围内。
请各位多多指教,分析的是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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