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现在已经可以要求台湾优先权,但是不知道实际操作中会不会落实。。。
“为了落实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日前签署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各项安排,国家知识产权局对1993年发布的《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和《关于台胞申请专利手续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于11月15日颁布了新的《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对台胞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特别是台湾地区优先权的请求和审查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该规章将于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即从该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正式受理台胞提出的要求享有台湾地区优先权的专利申请。
该规章规定,台胞在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享有其台湾地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台胞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在《协议》生效日后,即2010年9月12日(含当日)以后。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写明原受理机构为“台湾地区”。在大陆地区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台胞申请专利的,应当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