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1018 wrote: 个人认为,首先要明确,专利侵权判断的比较对象是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独权)的每一技术特征,比较的时候看的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全部具备,则根据全面覆盖原则(也叫字面侵权原则),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因为全面覆盖原则适用时难免死板,严格地适用全面侵权原则,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有所不周,发展出等同侵权原则,等同侵权是相对字面侵权而言的,即所谓“三个基本相同的”。也就是说,字面侵权也好,等同侵权也好,只是在判断是否为相同技术特征时的不同的判断标准,字面侵权要求完全一样,而等同侵权则可以覆盖等同的技术特征。但是,并没有改变比较对象这个基本的问题,即比较的对象还是“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独权)的每一技术特征”,因此,如果专利为“A+B”,那么比较的将是被控侵权产品中是否包含A+B(字面侵权),或者是A+B\'/A\'+B/A\'+B\'(等同侵权),而不涉及C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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