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请教一个职务发明报酬的问题

2011-3-4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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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细则78,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那么从使用费中提取10%给发明人。

那如果该单位是和其他单位交换专利互相许可的,这个怎么算呢。甚至说,考虑到专利的价值不同,甚至还要补足一些使用费,和其他单位交换专利的呢?

谢谢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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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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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ku  注册会员 | 2011-3-4 01:27:46

Re:请教一个职务发明报酬的问题

给不给专利报酬,全是用人单位决定。
最近,我为专利报酬连续打了两次官司,最后所得到的仅够诉讼费和律师费(好在我没请律师,自己为自己为赚点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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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yanggaoyang  认证会员 | 2011-3-4 01:28:15

Re:请教一个职务发明报酬的问题

严格来讲,仍然要给发明人报酬。因为法条写的很明白,只要有“许可”发生,就要支付报酬。并无其它前提条件。
当然,现实中发明人能否拿的到这报酬是另一回事,但至少在法律上将发明人有权要求支付该报酬。
马龙  高级会员 | 2011-3-4 17:44:02

Re:请教一个职务发明报酬的问题

如果单位不给,那就算了,打官司太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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