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用尽原则也称为专利权利穷竭原则或专利权利耗尽原则,是指有关专利产品在专利权人自己或经其许可售出后,这些产品的使用、再销售、捐赠等不再受权利人的控制,购买人取得自由处置这些产品的权利。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重要的法定限制,在平衡涉及专利的法律关系相关主体的利益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适用的地域范围上来说,专利权利用尽原则分为“国内用尽”、“国际用尽”和“区域性用尽”三种情形。与其中的国际用尽原则密切联系并且当前各国政府广泛关注、所采立场却严重分歧的一个问题就是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这是专利权的国际保护加强与贸易自由化要求相冲突的结果。
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在国外通过合法渠道购得合法投放市场上且在该国亦受专利保护的专利产品后,未经与出口国专利权人相同的本国权利人的许可而将其进口至本国的行为。这种行 为的发生是因为同一种产品,在不同地区存在价格差。
1994年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条规定,该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从而允许各国在权利用尽问题上采取灵活立场。世界贸易组织2001年通过的《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再次重申,各成员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有权自行决定其对知识产权权利用尽问题的立场。 TRIPS的这一规定成为世界上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保护立场的原因。
明确采用第一种做法的是德国;采用第二种做法是欧盟和英国等国;中国曾是采用第三种做法的国家,但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专利法后,中国明确表明了采用第一种做法,即采用了国际用尽的做法。
个人感觉,如果A国的甲是独占许可的话,如果是采用“国际用尽”,则不构成侵权;若是“国内用尽”,则构成侵权。这种不同的结果或矛盾来源于对专利保护的立场与态度的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