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5.1.1(3),即
(3)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
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
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
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
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从该条款看,就办登期内的分案情形而言,不能分案的情况并不包括交了办登费后就不能分案了呀。根据基本的法治精神,即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是许可的;对于政府而言,法律没有明文许可的就是禁止的。因此我觉得办登后,只要在办登期内分案是可以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