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著作权/软件登记] 《著作权法》逐条解

2011-3-1 07:21
30394
  这篇帖子是我正在创作的一本新书的初稿,书名暂定为《著作权法逐条解》,结合近年的一些办案经验,尽可能用最浅白的语言把《著作权法》表述清楚,同时探讨一些实务中的问题。在新书的创作过程中即把它发表出来,希望各位多提宝贵意见,可以留言,也可以加我QQ或者E妹联系。
分享到 :
0 人收藏

4 个回复

倒序浏览
沪知产律师李维  注册会员 | 2011-3-1 08:58:02

Re:《著作权法》逐条解

   简序  知识产钱
   
   知识产权法是中国所有法律中与国际接轨最为紧密的一个部门法,也是发展最快、最完善一个部门法。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用二十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一百年的历程,很多人引以为傲,我却觉得有一些脸红--人家写一篇文章从构思到执笔再到修改用了十年,另外一个人看了觉得不错,随手抄来,少作修改,用了两天--我不觉得有什么好夸耀的。不过,话说回来,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确有可能是引领中国法治进程最重要的动力。

  农业社会的特点是小规模生产,很难形成垄断;工业社会的特点是大规模生产,很容易形成垄断;知识产品时代的特点是小规模生产,生产既是垄断。这种垄断地位是通过知识产权法来实现的。知识产品的生产会带来巨大的价值,要把这种价值变为财富,又是通过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来实现的。

  一国的发展水平是与他的知识产品生产能力相对应的,发达国家强一些,发展中国家差一些,所以要求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都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才不会要求保护什么知识产权。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本来就什么产品要保护,外国的好东西干吗不拿来用呢?提知产保护的事岂不是傻瓜啦。况且,保护知识产权要有强大的国家实力做保障,弱国哪有这个能力呢?

  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一家工厂可以满足全世界的供给,但这种生产优势又很容易被生产成本优势所打破。我们现今的一些工厂已经向中西部甚至向东南亚国家转移,便是一个例证。但知识产品的生产能力正好相反,是真正的马太效应。随着中国实力的增强及与世界融合的日益加深,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必然日益加大,知识产品所带来的财富也必然越来越多,知识产钱的时代来临了。
广告位说明
沪知产律师李维  注册会员 | 2011-3-1 10:02:38

Re:《著作权法》逐条解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知识产权由著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权三种权利组成,知识产权又称无形财产权,是与民法的物权相对应一种权利。因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所以它的保护只能通过立法来实现,而且这种保护的实现还要与一国的生产力水平及法治制度相对应。另外,知识产权也是强者的权利,弱者有权力去创造,却没有能力去实现。
  
  著作权特点之一是保护作品的形式,而非作品所表述的思想。比如爱情,如果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主题,那结果是大家都不要写情书了。这一点和专利正好相反,如果专利只简单的保护产品的具体形式,也起不到任何的保护作用。所以在专利申请书中尽可能去用上位的概念,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商标介于两者之间,即保护形式,又保护思想。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表明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既著作权和邻接权。
  “”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实际表明了作品可以受到保护的原则。
  
  这里的一个问题是“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让人很容易理解为“版权”。《开国大典》版权纠纷案中就出现过这种情况。其实著作权和版权是一个概念,《著作权法》第56条明确了这一说法。著作权和版权都是从日本引进过来的,日本先是翻译成“版权”,后改为“著作权”,中国也学了来,其实一个就够了,多了反而让人糊涂。
 
  还有一个问题:著作权包括人事权和财产权,在刑事案件中没收全部财产的情况下,财产权所代表的价值是不是要实现。所以这里要明确刑法中“财产”的概念,这里的“财产”是指“现有财产”,而非“未来可能获得的财产”,但在民事案件中,是可以要求实现财产权所代表的价值的。
沪知产律师李维  注册会员 | 2011-3-1 10:35:29

Re:《著作权法》逐条解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作品创作完成著作权既自动产生,不以发表为要件,是著作权法的一般原则。因为著作权地域性的特点,所以这一条特别规定了外国人的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同时为了公平,这一条还特别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对等原则。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法人或者组织的作品也可以享有著作权”,这在知识产权的确权中有很重要的应用。同时,在企业尚未申请商标或外观专利时,也可以用这一条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与商标法规定的“申请的商标不能与其他在先权力相冲突”配合,可以对对手的商标提出异议。在没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下,也可以保护著作权为由向对手提起诉讼。
沪知产律师李维  注册会员 | 2011-3-7 17:53:39

Re:《著作权法》逐条解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按照现在流行的说法,这里可以表述为“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在不限于、、、”
  这里以列举的方式表明著作权说所保护的作品的范围,第九款作为兜底条款,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定义了作品的概念,从而扩大了作品的范围。
  总结下来就是除了几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都受著作权的保护。
  作品的简单判断标准是:人创作的表达思想的具有独创性的素材的组合。很别扭是吧?但这已经是最简单的方法了。

   一个人从不同的音乐作品中各自剪辑了一段,然后组合起来,形成了一支新曲子。这样的作品怎样保护呢?首先可以肯定的这支新曲子可以做为作品,但问题是这个作品侵犯了别人的在先权力,所以是不合法的,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内容的形式,而非作品的名称,同一部《西游记》,大家都可以翻拍,谁也不侵犯谁的权利。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