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改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为获取利益给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介绍专利代理业务的,按受贿行为处理。
修改理由:在我们开展业务中,经常遇到有些客户说:“我们的专利申请是科委帮我们办理的。”特别是谈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一些企业说“我们把一切交给科委,专利申请、财务审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由科委全包干”。可见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外承揽业务,将业务分解给不同类型科技中介机构,国家工作人员与个别中介机构结合,成为专利代理行业中官商势力,阻碍了专利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基层科委(或科技局)往往承担本地专利事务的开展工作,所以他们利用职务之便把专利业务揽过来,介绍给特定专利代理机构,以获得业务介绍费,这是专利代理行业中的常见现象。如果“专利代理条例”中,对这批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明确禁止,这种“专利代理条例”是不健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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