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棣 wrote: 我觉得在法条适用上,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即应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审查指南的先后顺利进行适用。 本案中,当涉嫌侵权技术方案完全覆盖了当前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即符合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时,便可认定为侵权了。虽然专利权人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但并不影响涉嫌技术方案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覆盖,完全答复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条件则与上述情况不同,即被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可被覆盖技术方案,专利权人以记载在说明书中同时又已被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的技术方案来主张权利时,方可适用上述司法解释。
orangebear wrote: 1、不是适用法律顺序问题,即使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也不成立,因为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不等于放弃技术方案。 2、禁止反悔原则是与等同原则一起使用的。即,当字面不侵权,但权利人主张等同侵权时,因等同而扩大解释的保护范围不能包括权利人已经放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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