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香港和中国大陆属于不同的法域,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当然,香港有《基本法》等,这里不讨论政治),香港的外观设计注册制度独立于中国大陆注册制度。外观设计即使已在中国专利局或世界其它地方注册,也须在香港特区另行注册,才可在香港受到保护。 所以,一个在中国大陆申请的外观设计,没有在香港申请的话,谈不上什么“先申请权”。
其次,香港是《巴黎公约》成员,承认“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在中国专利局的在先申请可在优先权期限内,在香港提出注册申请,享受优先权。
最后,香港外观设计审查适用的是“绝对新颖性”标准,如果在中国专利局的在先申请已公布,可据此无效在后的香港注册申请。
个人浅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