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例中是不是只能记载成功的实施例?我个人觉得不全是这样。
第一种情况:本来就是用来衬托发明效果的对比实施例。
第二种情况:涉及保护范围比较大,尤其是涉及的具体实施例较多时,比如一种催化剂有A和B两种物质组成,权利要求保护A:B的重量比为1:1-10,说明书中记载:随着B的增加,催化活性会不断增加,实施例1中记载:对甲物质为底物时适合的比例是1:1-5,超过1:5则会因为活性过高导致副反应增加过多而不实用;实施例2中记载:对乙物质为底物时适合的比例是1:6-10,低于1:5则会因为活性不足导致催化效果不好而不实用。那么权利要求保护A:B的重量比为1:1-1:10这么一个范围是否就因为包含对某种特定情况不能实现而不能授权?显然不是,因为说明书中已经说明随着B的增加,催化活性会不断增加,并分别列举了甲乙两种典型的情况,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说明书的教导和本领域的技术常识,结合具体的反应底物,自行选择合适的比例,从而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
另外,专利法26条第3款所述“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说的是公开充分的问题,而上述情况实际涉及权利要求的范围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适用于专利法26条第4款前半句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