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寻求合作,开发客户
富贵鼠 wrote:
听起来确实比较新颖。不过,专利申请日确定后已经有时间上的效力了。你们的这种新服务的对象?
有时间沟通沟通呵呵。
首先,感谢你的回复。
关于您的问题,可以这样理解,对于专利而言,专利申请日是在“作品”完成了之后才可以申请,那么“作品”创造途中呢?一些技术类文档,在创造途中会不会被“盗取”?比如设计研发者、知识产权部门人员等等。那么在这个时间段的“作品”就可以先用时间戳服务保护起来,然后再通过IP申请走。
虽然时间戳服务是比较新,但是很多法官都已经认可了,各地的版权局、版权协会也都与我们合作。前景还是很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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