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大侠一个问题。
案例:权利要求是关于计算机程序的,一个产品权利要求和一个方法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包括模块A、模块B和模块C,方法权利要求包括步骤B和步骤C。
审查员在OA中指出根据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5.2节《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的撰写》,应当进行修改以使得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特征完全对应。
问题一,审查员说的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问题二,除了指南之外,是否还有法条的依据。
问题三,如果审查员说的有道理,应当怎么修改,1)删除产品权利要求中的模块A,2)在方法权利要求中增加步骤A。
问题四,是否可以再增加一个方法权利要求:包括步骤A、步骤B和步骤C,一个产品权利要求模块B和模块C。
问题五,如果在最初撰写权利要求的时候,只写方法权利要求或者只写产品权利要求,是否就不存在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
不好意思,问题比较长,先谢谢各位大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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