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从其他地方找来的关于该问题的别人的回答,仅供参考
有这样一种情况:在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申请人获知了自己的发明技术具有很好的实施前景,将其分案就可以进行多个技术转让或进行多个实施许可,从而获得专利权保护下的更好效益,所以会提出分案请求。那么,他可以把握的机会就是在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请求。
还有一种情况,虽然前面的专利申请已经可以授权了,但是收到授权通知的时候发现,原来的权利要求可能是有某些缺陷的,不足以更好的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或者说明书中提到的某些有价值的东西没有claim到,因此要以分案的形式去保护这些东西,当然,前提是能够得到原说明书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