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六十六条与合同法四十八条有一个同样的前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但是民法是“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却是“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请高手指点同样是“未作表示”为什么一个“视为同意”,一个却“视为拒绝”。还有就是如何分别这两种情况。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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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uluning  注册会员 | 2010-12-29 19:08:04

Re:相关法中的民法与合同法关于代理失效后的追认的一个问题,望高手指点

无权代理行为不一定是无效的而是效力待定,民法中\"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在现实中根本无法取证,你怎么证明本人知道啊,有的知道也可以说不知道,所以在合同法中给相对人一个催告权  让法律关系稳定下来,此并不矛盾,一般来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我国<民法通则>是86年特殊时期的产物很不完善,现在正在制定民法典.专***不到这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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