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获悉,可口可乐公司欲将旗下的芬达汽水瓶注册成立体商标,被一中院驳回,理由是商标缺乏显著性。
2002年10月,可口可乐公司曾向中国商标局提出申请,将芬达汽水的立体瓶型商标指定使用在无酒精饮料、矿泉水等商品上。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而驳回申请。可口可乐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再次被驳后,将商评委起诉至法院。
一中院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作为一个三维标志,公众易将其作为一种饮料的包装容器,而不容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立体标志,且可口可乐公司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申请商标有显著特征,据此判决可口可乐公司败诉。
(来源:京华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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