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指南的4项规定的第一项:
6.2.2要求本国优先权
6.2.2.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 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3) 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4)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审查上述第(3) 项时,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审查上述第(4) 项时,对于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即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在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在先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针对不符合规定的那项要求优先权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审查优先权时,如果发现专利局已经对在先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并且申请人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审查员应当针对在后申请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只审查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相关,不审查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实质内容是否一致。当其申请的主题明显不相关时,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