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敖颖婕)“大富翁”商标所有人台湾大宇公司与上海盛大网络公司为商标使用权发生激烈争执,进而打起官司。近日,市一中院对这起历时数年的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盛大公司使用“盛大富翁”标识和《盛大富翁》游戏名称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2005年3月,大宇公司在大陆注册繁体的“大富翁”文字商标。在大宇公司以往开发的单机版游戏上“大富翁”文字已经被使用,但大宇公司未推出过“大富翁”网络游戏。2005年7月,上海盛大网络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盛大富翁”的网络游戏软件并运营该款游戏。大宇公司认为商标权遭侵诉诸法院,要求判令盛大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4余万元。一审败诉后,大宇公司不服上诉。
一中院认为,大宇公司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商标 “大富翁”,享有商标专用权。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盛大公司的“盛大富翁”游戏误认为是大宇公司的“大富翁”游戏,也不会将两者的服务来源相混淆。据此,市一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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