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必须指出“姑苏慕容”的观点是错误的,他认为专利代理人“被成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会员(被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规定成为它的会员),与结社自由权无关。
请“姑苏慕容”百度下结社自由权,多看两篇文章即可明白自己的观点是错误的。
其次,也说下专利代理人的结社自由权。我也不另写东西。就拿我发给国知局的对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稿的内容,发在这里,供大家批评。以下为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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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求意见稿》规定专利师应当加入中华全国专利师协会可能会引起争议。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中华全国专利师协会,专利师应当加入中华全国专利师协会④。这个规定可以分解成两层意思:①专利师应当加入行业协会;②这个行业协会是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这条规定在法理上,是有争议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专利师,具有宪法赋予的结社自由权。结社自由权的内容,是否包括不结社自由权,在法理上是个争议⑤。有人认为结社自由权包括不结社的自由。按照这种观点,这条规定显然违宪。有人认为结社自由权不包括不结社的自由。按照这种观点,这条规定并不违宪。此外,规定专利师能加入的行业协会只是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实际上是对专利师的结社自由权的限制。参看各国的宪法判例和立法例,法律(作狭义理解)限制结社自由权,并不违宪。发达国家多奉行法律保留原则,对结社自由权的限制只由立法机关立法作出,政府无权作出。在我国,多由行政法规限制结社自由权。实际上,我国的作法不符合我国正在努力加入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⑦。我认为,应当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限制专利师的结社自由权,才不至于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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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见《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⑤华东政法学院主办《法学》1997 年第12 期第5-8页,《论结社自由权》,作者李龙、夏立安。
⑥2008年3月18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三楼中央大厅与采访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问题,温家宝总理指出:“中国在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包括司法制度的改革。司法制度改革最根本的目标就是实现司法公正,这就需要保持司法的独立。我们在司法制度的改革已经迈出了较大的步伐,比如我们收回死刑的核准权到最高人民法院,并且严格地限制判处死刑。你提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们正在协调各方,努力地解决国内法与国际法相衔接的问题,尽快批准。”
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二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 二、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来源: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ccpr.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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