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dqwyz wrote: 独立权利要求一中的“金属套筒”上有“环形台阶”,“U形开口止动金属片”上没有一个向内折弯的“挂钩”; 而独立权利要求二中的“金属套筒”上没有“环形台阶”,“U形开口止动金属片”上则有一个向内折弯的“挂钩”; 请问上述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符合单一性吗? 分析:看似上述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为权利要求一中的“金属套筒”上有“环形台阶”,而在权利要求二中则没有此“环形台阶”;同理权利要求一中的“U形开口止动金属片”上有一个向内折弯的“挂钩”,而在权利要求二中则没有此“挂钩”,这样分析不知道正确吗?请高手指教!
wdqwyz wrote: 上述问题简单归结为: 注:为解决同一技术问题需有A、B之间通过“A”上的“A1”,和“B”上的“B1”之间的有机配合来实现。其中A、B、A1、B1均为公知技术特征,但A上的A1以及B上的B1之间的有机装配具有有新颖性和一定的创造性,即能产生同样的好的技术效果(如下独立权利要求1-3)。 问题是:如上所述解决同一技术问题时需有A与B的有机配合(如下独立权利要求1-3): 独立权利要求一:......,其特征在于“A”上有“A1”,和“B”上无“B1”。 独立权利要求二:......,其特征在于“A”上无“A1”,和“B”上有“B1”。 独立权利要求三:......,其特征在于“A”上有“A1”,和“B”上有“B1”。 请问上述三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有单一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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