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3.2.2节说:
“一般(上位) 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 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的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并不能使“用铜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那么我是否可以理解为:
1.既然上位不影响下位的新颖性,那么用上位概念撰写的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是覆盖不到下位的,如专利申请中“用金属制成的”某产品,并不能将范围扩大到:用“铁制成的“某产品,那么为什么撰写是还要尽量有上位概念来扩大所谓的保护范围呢?
2.既然”具体(下位) 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 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那么 如果撰写时不追求上位概念,虽然保护范围变小,但也使上位的方案丧失新颖性,申请专利就是为了获得独占,自己未独占的部分范围也让他人丧失了独占的机会,这样似乎自己的利益也没有多少损害。
不好意思,我是刚入行的新人,如果问题问的不专业,各位前辈不要公开鄙视我,偷偷鄙视可以(*^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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