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效程序中碰到这样一个案例:涉案专利为要求了外国优先权的发明专利,涉及权利要求1-16,请求人提供了一份对比文件,其公开日刚好介于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请求人在请求书中称,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10的优先权不成立(请求方可能的确复制了在先申请副本,并进行了核实),因此对比文件破坏了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
问题是:请求人是否应当提交在先申请文本的中文译文?如果需要提交,指南中好像没有明确规定,指南只规定,外文证据应当提交中文译文。
如果不需要提交,参照实审程序里面的规定,审查员应该来核实优先权是否成立。
假设,合议组核实后认为优先权不成立,将权利要求1-10无效了,专利权人不服,告到法院,法院可不像复审委那样可以自己去核实。此时,必然要求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那这个译文应该谁出呢?如果是复审委出,那有点像代替请求人干活了,翻译费请求人愿意出吗?
大家对此问题进行讨论吧!在先申请的中文译文该不该提交,应该由谁提交?如果都不提交,合议组有没有权利要求双方平摊翻译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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