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杨老师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问题

2010-12-13 22:46
38373
杨老师您好,请教您一个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这里面,付给报酬的起算点应该是何日?
是申请日?授权日?还是实施日?

给您添麻烦了
分享到 :
0 人收藏

3 个回复

倒序浏览
非比寻常  版主 | 2010-12-14 18:17:42

Re:请教杨老师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问题

你好,对于此条规定,授权日和实施日都是需要考虑的时间。在计算需要支付的报酬的年限和费用时,应该从实施日起算。但该报酬的实际发放,应等该专利获得授权后才能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放,即如果该专利未能获得该授权,则不能再依据专的法的规定来发放报酬。

但法规中没有明确,专利申请期间、授权之前,通过实施或许可获益后的报酬发放事宜。从公平的角度来说,参照专利授权后的相似标准发放比较合理。
广告位说明
aaron220  中级会员 | 2010-12-14 19:20:38

Re:请教杨老师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问题

多谢杨老师的解答

根据您的解答,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如果申请后未等到授权即实施,起算日应该为授权日。如果未授权,则不予报酬。

如果在授权后才实施,起算日应该为实施日。
非比寻常  版主 | 2010-12-14 20:45:02

Re:请教杨老师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问题

你好,按照目前法规文字的表述,可以这样理解。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