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3最后一题我是这样撰写权利要求的
权1.一种合金,其特征在于:……,C的含量为0.18-0.30%,……。
(注:将原方案中的C的含量为0.1-0.30%改为0.18-0.30%,以使得本方案与附件5(其中,C含量为0.15%)相比具有新颖性)
权2.如权1所述的合金,其特征在于:……,C的含量为0.18-0.27%,……。
权1不要求优先权,权1的内容相对于附件5具有新颖性;权2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因而附件5无法影响权2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当时考虑过附件5是否可能影响权1的创造性(本申请C含量为0.18-0.30%,附件5为0.15%,其余特征相同),但是我认为就考题给出的范围而言,附件5没有给出任何改变C含量的启示,因此应当不影响本申请的创造性。
请牛人指点一下,这样做的错误之处在哪里,大概会导致扣掉多少分,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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