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申请了一项中国发明专利,最近从专利代理人那里转来了审核员针对该专利的意见,再过些日子准备与代理人一起共同抗辩该意见。看了审查员的意见,对其说法感觉有些困惑,来到本网先听听有专利申请经验的网友看法。
- 【审查员的意见如下】:
本申请仅是在AA系统中应用某现有技术BB,其实质上是对AA流程的改进,属于人为规定的AA流程,不构成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上述方法/系统虽然取得了加强AA系统在XX方面的效果,但上述效果是由通过实现人工定义的流程,对AA过程的改进实现的,而不是由技术改进带来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而,上述方案不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我的备注如下】:
首先,上述XX效果是AA方法及系统值得特别/关键需要考虑对付的性能之一。
其次,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内容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 【人工定义与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
我对此说法很困惑啊,“发明”不是“发现”,“发明”的技术方案当然是人为构筑的,“发现”的东西或规律才可能是自然界本身存在的,如:万有引力的存在规律。
我提出的改进发明专利恰恰就是采用BB技术对AA技术方法和系统进行改进,增强其在XX方面的关键效果。当然,我没有对BB技术本身做改进,但我改进了AA技术啊,怎么能说我没有做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改进呢?
审查员的上述意见说法或提法本身是否合理,是否有根据,我怀疑。将我们的发明专利归类为不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这种说法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常理上,我找不到任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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