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ngtian wrote:
请教各位大侠,在发明或实用新型侵权诉讼中,确定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光看主权吗?从权起什么作用?再解释权利要求时,说明书解释具体采用什么步骤啊?从权是否用于解释主权项?,谢谢! 主权的保护范围最大,主权相当于外城墙,从权相当于一层层的内城墙,因而侵权诉讼中看主权就差不多了。但若是主权不稳定,能够被无效掉的话,就要看是否侵犯从权了,此时从权就体现其意义。从权是在主权的基础上再多了些限定条件,因而从权保护范围是必定小于主权的。
“说明书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意思是:在光看权利要求字面意思不能明白其实际意思时,就优先使用说明书中的解释,只有说明书中没解释清楚时,才使用辞典等公知常识来解释。
从权不是用来解释主权项的,它的主要意义在于当主权站不住脚时,来个退守,保护一个更小的圈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