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书中的附属权利要求对现有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有意义吗?  换句话说,附属权利要求一般只限定区别技术特征部分?
分享到 :
0 人收藏

5 个回复

倒序浏览
gossip  中级会员 | 2010-11-20 07:03:41

Re:附属权利要求对现有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有意义吗?

是可以的,有没有意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广告位说明
droitoy  注册会员 | 2010-11-22 02:24:07

Re:附属权利要求对现有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有意义吗?

从权与独权的结合能够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否则,就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从理论上来看,现有技术特征如果作为从权的必要技术特征,必然要写入从权啊。
丑娃微微  新手上路 | 2010-11-22 21:38:05

Re:附属权利要求对现有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有意义吗?

我对于这个问题也是很迷茫……可是只限定区别特征可能会漏掉一些技术方案……
fanser2008  中级会员 | 2010-11-22 23:06:49

Re:附属权利要求对现有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有意义吗?

书到用时方恨少?!如果,不用自然没有意义;如果要用到,自然有意义。自己体会吧。
dada5517  注册会员 | 2010-11-24 00:09:16

Re:附属权利要求对现有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有意义吗?

权利要求书中的附属权利要求对现有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有意义吗? 换句话说,附属权利要求一般只限定区别技术特征部分?

意义如下
1、从权=所在从权+所引独权,即所述的技术方案就不同了,即使从权的技术特征是现有,但其技术方案是新的;
2、 对专利侵权诉讼时,可以直接使涉案产品直接覆盖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而直接被判侵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