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
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
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但是在遇到由美国临时申请转换成的正式专利申请的优先权的问题就变得较为复杂
。
例如,一件美国正式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9年1月1日,该申请要求美国临时申请的优先权,该临时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1月1日
,该美国正式专利申请准备于2010年1月1日进入中国,要求美国正式申请的优先权,按照巴黎公约似乎没有问题,但是进入中国的专利
能否要求在2008年1月1日提出的美国临时专利的优先权。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2010年1月1日进入中国专利能够要求2008年1月1日提出的美国临时申请的优
先权。理由是:美国临时申请是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一个特殊的保护策略,避免美国的发明人受到先发明制的影响,在乌拉圭谈判中,确
定在正式申请之前,可以提出临时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的形式也相对特殊,只有说明书,附图,甚至一些实验数据之类,申请人只要
在一年之内提出美国正式申请,该临时申请就作废,这样就保留了申请日,但是临时申请的申请日,只用来判断新颖性,创造性之类使
用,真正的发明保护期限,还得从美国正式申请的提出之日算起。这一点性质类似国内优先权,国内优先权期限也在12个月内,但是过
内优先权的保护期限是从优先权日起算,相比之下提过临时申请的美国正式专利申请的保护期限长达21年,同时美国正式申请可以要求
多项临时申请的优先权,也就是相当于本国多项优先权。
这样在提出美国正式专利申请之后,临时就自动作废,这个临时申请的申请日失去效力,进入中国时就不审查该临时申请,因此优
先权日也是从2009年1月1日起算。按照这种说法,正式申请与临时相同的部分的申请日也是2009年1月1日,这样进入中国就能够要求优
先权。
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不能要求临时申请的优先权,理由是:临时申请是2008年1月1日提出的,到2010年1月1日已经经过两年,超
过优先权的12个月的期限,显然不符合要求优先权的固定,按照第二种观点,在2008年1月1日提出的临时申请, 与2009年1月1日提出
的临时申请相同的部分就不得享有优先权。
笔者分析了这两种观点,赞成第二种,即在2010年进入中国的申请只能要求2009年1月1日的美国正式申请的优先权,与2008年1月1
日临时专利专利内容相同的部分不能享受优先权,因为超过了12个月的优先权宽限期。
因此这就要提醒在美国申请过临时申请的美国专利申请,在进入中国时,一定要同时要求临时申请和正式申请的优先权,并且临时
申请日距离进入中国也不得超过12月,才能获得完整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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