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代理条例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中,“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这个名词已无从寻找。考核录取专利代理人的职能给了国家知识产权局。
我个人对此感到悲哀。
纵观发达国家,专利律师的录用,大多由专利当局、专利律师的代表及相关利益团体组成的委员会主持。以前专利代理人的考核录取,和国际基本接轨。这一制度运行多年,并没有很大的弊端。
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却要“独揽大权”。本人同时注意到,专利代理条例修改的征求意见稿,还赋予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不通过考试授予申请者专利师资格权力。
本人同时注意到,即使有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不曾公布过通过专利代理人考试者的花名。
这些意味着什么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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