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优先权的相同主题,在http://www.sipo.gov.cn/sipo/ztxx/sczn/ckxwz/200608/t20060801_105242.htm文中,如此描述“对优先权中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而言,“相同”意味着我们在判断在后申请是否能享有优先权时、是否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时,我们只能考虑两者完全相同或者仅存在简单文字转换的情况,我们不能考虑两者的上下位关系、两者存在的数值范围包容关系等”。
也就是说,只有一条独权了,就是那个优选方案。而不是取端点之类。
问题在于,如果享受了优先权,则保护怎么办?不能保护,写了权利有神马用?是否可以不要求优先权,而且在权利要求里避开那个抵触申请?这是否才是出题的意思?
问题又来了,题干是“能否获得优先权”而不是“是否需要声明优先权”。
浆糊,全是浆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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