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关于本次实务考试的一点见解供大家商讨

2010-11-11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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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人把实务撰写第一题的“浆体形成循环式打磨”作为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列入权利要求,本人颇为不以为然。权利要求要列入的是技术特征,而这个形成的循环式打磨只是个技术效果,要区别开来,有的放矢!怎么能放到权利要求中去呢、我开始读题时也很犹豫,最终决定舍弃它。
    还有关于优先权那个题,首先要明确必须满足优先权的期限(12个月内),再有就是在后的申请内容是否完全被在先的申请包含,我阅题后发现满足了这两个条件,于是认为可以要求在线申请的优先权。
     对于第一题的“电路控制”部分是否分裂为独立的申请还是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我是这样考虑的:把它作为该申请的设备(或者装置)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提出来,因为他是作为料理机的辅助技术设备出现的,具有统一发明构思,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粉碎浆料),也可以说是优化了的“具体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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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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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尚  新手上路 | 2010-11-12 02:28:14

Re:关于本次实务考试的一点见解供大家商讨

补充一点:关于“设备”和主题专利的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应该是:有电机带动叶片式刀片实现打碎浆料(那么其区别技术特征就是主题专利是自始至终一个方向旋转刀片,“设备”独立权利要求是间歇双向翻转式旋转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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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3414310  中级会员 | 2010-11-12 03:21:59

Re:关于本次实务考试的一点见解供大家商讨

有电机带动叶片式刀片实现打碎浆料
这个不能作为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因为不是发明点。
和尚  新手上路 | 2010-11-13 01:49:10

Re:关于本次实务考试的一点见解供大家商讨

那我悲剧了,这个依据不成立了!!!!!!!5555

那么作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写出来也就错误了!!!!!
和尚  新手上路 | 2010-11-25 05:06:55

Re:关于本次实务考试的一点见解供大家商讨

我在专利考试实务部分找到依据了:不同类型独立权利要求,有共同的发明构思,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注意不是必要技术特征,所以考试那个实务的撰写权利要求书的不需要分案,可以作为独立权利要求,这个可以看《实务》的权利要求书撰写案例4
azure5  注册会员 | 2010-11-25 05:50:20

Re:关于本次实务考试的一点见解供大家商讨

我觉得,电路控制部分可以写到从权,但这不是最优的方案,那样保护范围会有些小。单独作为方法和设备进行分案的好处是,不管是什么机器,用到这个方法或部件的,都落在保护范围。
和尚  新手上路 | 2010-11-25 20:32:58

Re:关于本次实务考试的一点见解供大家商讨

对,这个和《专利实务》的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案例四的“专用铲刮刀具”很相似。我就是用的专用设备独权写的。
和尚  新手上路 | 2010-11-25 20:37:14

Re:关于本次实务考试的一点见解供大家商讨

这里的权利要求是可以用“功能和效果”写权利要求的,我的理解错了,,这里是特殊情况啊。
老考生  中级会员 | 2010-11-26 04:00:42

Re:关于本次实务考试的一点见解供大家商讨

和尚 wrote:
这里的权利要求是可以用“功能和效果”写权利要求的,我的理解错了,,这里是特殊情况啊。
希望如此啊,俺当时考虑带孔的罩还有很多特征如上下开口等,还有一些与其他部件的位置关系不好写,干脆就用了这么一个功能概括,不知道是否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啊
和尚  新手上路 | 2010-11-26 20:11:00

Re:关于本次实务考试的一点见解供大家商讨

你这样写就对了,我没敢这样写,失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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