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杨同志 wrote:
独权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通常专利说明书都会说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为此而采用的新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对产生的技术效果起到主要作用的并且和现有技术相区别且产生了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就是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必要技术特征必然是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的,除非写得太烂的文件,通常授权的专利不会存在这问题。
采用这个理由无效的情况,一般是检索到了新的对比文献,相对于新对比文献而言,该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发生变化,原先的必要技术特征可能就不存在了,此时才能使用这条去无效。没有对比文献,如何证明原来的独权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谢谢,非常透彻,但是如果真是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且这些技术特征在从权中也没有记载,那么该专利应该就是被判死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