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卷三优先权个人看法请大家指正

2010-11-10 15:11
274214
刚才手机编辑了半天,发不出去晕死,现在重发。
   现在我说说我的个人想法,有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指正:如果我没记错的吧,附件5的申请日及授权日均为2009年,已经够成现有技术了。而附件四中所说的在先申请日为2010年5月,从字面以我理解为申请人另一个实用新型专利,而不是咱们所撰写的1,2的新专利。如果要求优先权需要把在先申请的数据原封不动的搬过来,而且给撤回在先申请。1、在先申请日2010年5月晚于在现有技术2009年的申请日,2、现有技术的成份数值已经存在于先申请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在先申请的新颖性。从日期和范围讲本人认为其要求优先权根本没有意思,因此不应要求优先权。
   针对现有技术附件5,修改了权利要求,使其避开附件5对新颖性的破坏:权利要求权:(附件5第一成份数值<第一成份名<=0,附件5第二成份数值<第二成份名<=0,...)成份名及数值我记不清了。
   我哪理解的有问题,请大家指正啊?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4 个回复

倒序浏览
tristen  注册会员 | 2010-11-10 17:02:05

Re:关于卷三优先权个人看法请大家指正

你记错了,附件5的授权时间是2010年6月呢。
广告位说明
tristen  注册会员 | 2010-11-10 17:03:43

Re:关于卷三优先权个人看法请大家指正

如果主张优先权,附件5只是抵触申请。影响新颖性。
xwsipi  注册会员 | 2010-11-10 17:21:18

Re:关于卷三优先权个人看法请大家指正

不要求优先权的话,自己在先申请也变成抵触申请了。正解如下:
卷三第三题,最后还要提醒申请人先分案实用新型申请一件,再优先权如题申请一件。赚两笔代理费啊,也说明了代理的价值,原申请人不懂专利法,才会犯将组分技术方案写入实用新型的错误。果汁局就是为了体现代理人价值才这么设计的,用心良苦啊,体会到的应该能过。
yundai8  注册会员 | 2010-11-10 18:00:41

Re:关于卷三优先权个人看法请大家指正

xwsipi wrote:
不要求优先权的话,自己在先申请也变成抵触申请了。正解如下:
卷三第三题,最后还要提醒申请人先分案实用新型申请一件,再优先权如题申请一件。赚两笔代理费啊,也说明了代理的价值,原申请人不懂专利法,才会犯将组分技术方案写入实用新型的错误。果汁局就是为了体现代理人价值才这么设计的,用心良苦啊,体会到的应该能过。
不要求优先权,可以通过修改数值,避开抵触申请的问题吗?如果分案的话,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 3-3.1分案的几种情况,只是针对权利要求书不存在单一性才能分案吧?
xwsipi  注册会员 | 2010-11-10 19:09:54

Re:关于卷三优先权个人看法请大家指正

1.不要求优先权,避开了附件5,但自己的在先申请也是抵触申请了。
2.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 3-3.1分案的大前提是实质审查程序中,而现在你是针对实用新型的主动分案,当然没有实审中的限制啦。想分什么就分什么,只要不超范围。
jackytang  注册会员 | 2010-11-10 19:19:02

Re:关于卷三优先权个人看法请大家指正

xwsipi wrote:
1.不要求优先权,避开了附件5,但自己的在先申请也是抵触申请了。
2.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 3-3.1分案的大前提是实质审查程序中,而现在你是针对实用新型的主动分案,当然没有实审中的限制啦。想分什么就分什么,只要不超范围。
1 不要求优先权,避开了附件5,但自己的在先申请在公告前主动撤回。
2.实用新型的主动分案,当然没有实审中的限制啦。想分什么就分什么,只要不超范围。

那分案出来一个合金材料发明专利?
分案能改变母案类型??
xwsipi  注册会员 | 2010-11-10 19:24:05

Re:关于卷三优先权个人看法请大家指正

不要求优先权,在先申请不视撤,变抵触了,所以不能这么做。
分案申请是新型,优先权申请是发明。
要申请两个案子。
yundai8  注册会员 | 2010-11-10 19:28:15

Re:关于卷三优先权个人看法请大家指正

xwsipi wrote:
1.不要求优先权,避开了附件5,但自己的在先申请也是抵触申请了。
2.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 3-3.1分案的大前提是实质审查程序中,而现在你是针对实用新型的主动分案,当然没有实审中的限制啦。想分什么就分什么,只要不超范围。
修改成与自己的在先申请和附件5都不同呢?
xwsipi  注册会员 | 2010-11-10 19:41:31

Re:关于卷三优先权个人看法请大家指正

改的话是指要更大的范围,我不确认是否还有创造性,当时题目没仔细看,印象里题目有提到效果的,就记不得和数值变化有何对应关系了(如果改了有创造性,当然可以),所以只写了一个独权,估计要失分的。20分不会只写一个独权的。国知局历来下重手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